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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电动摩托车管理条例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年02月13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电动摩托车管理条例配套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审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3日


铜仁市电动摩托车管理条例配套实施办法

根据《铜仁市电动摩托车管理条例》关于备案登记程序、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通行管理等授权事项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备案登记程序

第一条2021年7月1日前购买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摩托车,其所有人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登记。2021年7月1日后购买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摩托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备案登记。

第二条备案登记的电动摩托车过渡期限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到期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三电动摩托车所有人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现场提交车辆以及下列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是个人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车辆所有人是单位的,提交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备案登记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二)购买车辆的发票、收据凭证等来历证明。

电动摩托车所有人不能提供车辆来历证明的,应当作出书面承诺。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摩托车备案登记,对提交的资料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将相关信息录入电动摩托车管理信息系统,并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对提交的资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资料内容。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备案登记:

(一)电动摩托车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包括擅自拼装改装、车身破损无法正常骑乘、动力系统故障不能启动、制动或者照明系统损坏的;

(二)电动摩托车所有人提供虚假证明,包括提供虚假居民身份证、虚假发票等凭证的;

(三)车架号或者电机号有打磨、挖补等人为破坏痕迹的;

(四)电动摩托车涉嫌被盗窃、抢劫的。

二、交通安全知识培训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内容,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培训。

第七条电动摩托车所有人在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参加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通过培训测试后,领取临时通行标识。

三、通行管理规定

第八条 2021年12月31日前,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完成电动摩托车通行、待转、停放等配套相关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的设置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九条驾驶备案登记的电动摩托车,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交通安全知识培训证明。

第十条 驾驶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最右侧车道的右侧行驶,遇前方有障碍物时,在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暂借相邻车道行驶,越过障碍物后,安全驶回原车道;

(二)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遵守限速的相关规定;

(三)在有信号灯的路口直行的,遇绿灯信号时,直接沿道路右侧直行通过;遇红灯信号时,在停止线处变更至直行待行区等待通行;在无信号灯的路口直行的,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直接沿道路右侧通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驾驶电动摩托车左转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信号灯的路口,设置有摩托车专用待转区的,在待转区内等候信号灯依次通行;没有设置专用待转区的,按照相关导向标识注意安全依次通行;

(二)没有信号灯的路口,设置有导向标识的,按照导向标识通行;没有设置导向标识的,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沿道路右侧进行左转,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第十二条驾驶电动摩托车需进入人行道停放的,应当减速慢行并主动避让行人。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辖区内社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地设置便民服务点,用于电动摩托车的备案登记及交通安全知识培训等工作。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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