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10月30日在我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2019年12月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月10日起施行。这是我市首部针对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二十六条。以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为目标,采取“禁限结合”的管理措施,对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细化相关上位法,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禁限结合因地制宜
目前,我市中心城区规划面积约750平方公里,条例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碧江区、万山区、铜仁高新区的建成区以及需要加强规划管控的区域,条例管控面积约160平方公里。
条例对一些具有特殊性质和功能,需要特别保护的场所或区域,包括国家机关、科研机构、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和销售场所、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商贸集市、旅游景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机场、车站、码头、隧道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停车场、地下通道、人防设施、人行天桥、城市桥梁、地下管网等市政设施、燃油、燃气、输变电等能源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等,实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措施。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明确将地势相对开阔而又处于上风位的中部、北部片区以及人口相对集中而地势相对较窄的南部片区,划定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即在中、北部主要以行政管理区划为界,包括中心城区建成区碧江区、万山区、铜仁高新区,以及与之相关邻的街道、社区、行政村组等。此外,除确定的区域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确定并公布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结合我市地形结构、风向特点和人口分布,《条例》明确了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止区域和限制区域,因地制宜,禁限结合,分区施策,既避免了以往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措施过程中的表述不规范和不确定性,同时也防止了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的随意性。
奖惩并举责任到人
烟花爆竹安全关乎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大气环境质量,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是确保燃放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稳定,严防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的关键所在。
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以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近年来,我市针对烟花爆竹管理相继探索出台了多项方案举措,关于烟花爆竹的立法日渐完善。《条例》的出台无疑填补了我市在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立法方面的空白。
条例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条例中针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燃放,擅自移动和损毁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标识标牌,物业服务企业、酒店、宾馆等经营管理者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者及不依法履行告知或者劝阻、报告义务,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烟花爆竹销售者未张贴烟花爆竹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如实记录销售信息等行为,依据或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同时,为了避免有关主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问责无依据,条例还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追究问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人性立法狠抓落实
从保安全到保空气,过年放不放鞭炮一直是个争议话题。近年来,我市主动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立法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提高认识、形成共识,为法规的制定和出台后的贯彻执行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为满足公众对春节氛围的需求,《条例》除禁止区域任何时候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外,针对限制烟花爆竹的区域,明确了农历除夕12时至正月初一24时、正月十五12时至次日凌晨1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明令禁止,但当大气环境质量达到重度污染预警等级时,中心城区将全面禁止。
条例还指出,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时不得在划定地点和范围外燃放升空类、礼花类、组合烟花类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窨井投射或者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的屋顶、阳台、窗口、公共楼道等场所燃放或者抛掷烟花爆竹、未取得相应资质不得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在具体落实上,条例规定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包括公安机关、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教育、文体广电旅游、涉及各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及政府等部门,应协同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条例》在具体管理、宣传、巡查、监管、执行等实施过程中得到全方位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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